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 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乙○○、丁○○、戊○○、甲○○(下稱乙○○等4人)有其犯罪事實(下稱事實欄)相關所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附表一編號4、5、9、10關於乙○○、戊○○、甲○○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乙○○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4、10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累犯)2罪刑,戊○○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甲○○如附表一編號5、10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刑,另維持第一審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丁○○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2罪刑,乙○○、甲○○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2罪刑(乙○○為累犯)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其等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 三、
乙○○等4人上訴意旨略以:
- ㈠
量刑有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 乙○○部分:所犯違反藥事法、妨害性自主案件等前案執行完畢時間距離本案已長達約5年,本案係侵害財產法益,與前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不同,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 原審未審酌其無詐欺犯罪紀錄、犯罪情狀尚屬輕微、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家庭狀況等各情,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量刑有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 ㈡
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 丁○○部分:原審未審酌其無犯罪科刑,始終坦承犯行,僅參與2次犯行,未詐得被害人財物,情節應屬輕微,現有穩定正當工作,代父親支O房貸,仍維持一審之刑度,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悖
- 其若入監服刑,勢將難以再社會化,且依原審認定情節,所為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被害人財產未有損害,無再犯之虞O難收緩刑之效,自得宣告緩刑,原判決未諭知附條件緩刑之宣告,有違證據法則、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 ㈢
有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 戊○○部分:其擔任機房一線人員,僅詐欺丙○○1人,屬詐欺集團邊緣角色,所生危害有限,又非慣犯,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對社會治安及國民財產危害較小,原審無視該等有利事證,遽認無刑法第59條之情形,有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 ㈣
有認定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矛盾之違法
- 甲○○部分:其無犯罪科刑,素行良好,自始坦承犯行,深具悔意,部分犯行僅屬未遂犯,情節輕微,案發前後均有正當工作,原審未審酌上情,維持第一審量處之應執行刑,復未考量諭知附條件緩刑之宣告,有適用法則不當及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違失
- 其僅犯附表一編號5、6、8、10之罪,顯無再犯或難收緩刑矯治之效,原審認其科刑無減輕或暫不執行為適當,有認定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矛盾之違法
- 四、
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修正刑法第47條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是倘事實審法院已就個案犯罪情節,具體審酌行為人一切情狀及所應負擔之罪責,經裁量結果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而無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者,即與上開解釋意旨無違
- 原判決就乙○○所犯各罪,已敘明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衡酌其犯罪情狀、卷存前案紀錄,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何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依所犯情節,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示牴觸比例原則、罪刑不相當或刑度裁量過苛之情形存在
- 乙○○上訴意旨仍謂原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違上開解釋意旨,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五、
乙○○等4人自不得任意指摘或擷取其中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 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原判決就乙○○等4人所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已記明如何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兼衡其等參與分工情形、犯罪後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各情,其中乙○○悉依累犯,乙○○、甲○○部分之罪及丁○○部分依未遂犯等規定加重、減輕其刑後,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分別科處所示之刑,核其等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就乙○○、丁○○、甲○○3人所定之執行刑非以累加方式,亦給予相當之恤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及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且屬低度量刑,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乙○○等4人自不得任意指摘或擷取其中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 六、
或部分未說明其理由,並不違法
- 緩刑之諭知,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與應O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均屬法院有權斟酌決定,故未酌減其刑或宣告緩刑,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原審審酌乙○○等4人相關所犯情狀,認無可憫恕或不符緩刑要件之事由,已依所載闡述理由明確,縱未對乙○○、戊○○酌減其刑,或未對丁○○、甲○○諭知緩刑,或部分未說明其理由,並不違法
- 七、
均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乙○○等4人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O論斷於不顧,及對於原審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 又本院為法律審,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乙○○、丁○○、甲○○之上訴,其等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並給予丁○○、甲○○附條件緩刑之宣告,均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㈠ 理由 | 乙○○等4人上訴意旨略以
- ㈢ 理由 | 乙○○等4人上訴意旨略以
- 四、 理由 | 乙○○等4人上訴意旨略以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理由 | 乙○○等4人上訴意旨略以
- 六、 理由 | 乙○○等4人上訴意旨略以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