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OO攜帶兇器踰越門窗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強盜罪刑及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三、
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等旨甚詳,於法尚無不合
- 刑法第62條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為要件
- 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祗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即足當之
- 關於上訴人是否符合自首之要件,原判決已說明: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下稱臺東分局)偵查佐陳O熙製作之職務報告載敘:「被告於本分局南王派出所轄區,涉嫌多起竊盜案件,經調閱案發現場即周O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被告作案使用車輛均為……及MFM-2932號普通重型機車……本分局曾在案發現場採集到被告做(作)案後遺留在現場的黑色手套,經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驗,鑑定結果內側微物DNA-STR與被告相符……本分局員警……接獲被害人郭O報案後,……鑑識小隊於現場詢問被害人,被害人口述被告帶有黑色手套行竊並且手持剪刀恫嚇被害人交付金錢,緣起被告在轄內已涉嫌多起竊盜案件故研判應係被告,出示手機內被告前案所使用之黑色手套供被害人指認,確認手套款式相同
- 復調閱周O監視器影像,確認被告於該時段騎乘MFM-2932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附近出現,認被告涉嫌重大,遂通知被告到案說明……」而告訴人於原審陳明:「當時警員到我住處蒐集證據時,我有告訴警察人員嫌疑犯是有戴1支黑色手套,材質不清楚,警察人員在警察公務手機裡面翻找單純1支手套照片,問我是不是跟這手套一樣,我回答說是,當時警察在討論時就有提到被告的名字」且上訴人確有於檢察官合併起訴之加重竊盜案件(均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警詢時坦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係其作案用交通工具,另在被害人王O銘住處扣得之1支黑色手套,手套內側微物DNA-STR型別檢測結果,與上訴人DNA-STR型別相符等情,亦有上訴人與被害人王O銘之警詢筆錄、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查採證查核表暨所附照片編號18至20、報案三聯單及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5月27日鑑定書在卷可查
- 足見警察機關對於上訴人所犯加重強盜事實已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其於警詢時坦認所為僅屬自白,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 至證人即臺東分局偵查隊長許O坤於原審證述:本案當時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上訴人,有懷疑可能是上訴人,遂試著問上訴人,上訴人承認是他做的等語
- 然許O坤亦證述:不清楚陳O熙製作之職務報告
- 不會把案件細節記得那麼清楚,同仁可能在處理的過程O中知道有這個黑色的手套
- 其應該會看到刑事警察局之鑑定書,但記不得了等語
- 可見許O坤未全然掌握辦案細節,承辦人應O清楚本案偵辦過程
- 許O坤之證詞,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等旨甚詳
- 於法尚無不合
- 四、
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上訴意旨雖以:上訴人係經許O坤口頭告知回臺東分局偵查隊做筆錄,警詢筆錄亦非由陳O熙製作
- 陳O熙既係許O坤下屬,2人看法為何O同
- 又本案未扣得黑色手套,卷內未見系爭機車監視器錄影畫面,警詢筆錄亦未提及職務報告所載內容
- O系爭機車縱曾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出現,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到現場行竊
- 原審未予調查釐清,逕認其不符自首之要件,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等語
- 惟查陳O熙係本案承辦人員(見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當較已忘記案情細節之許O坤了解本案偵辦過程
- 又警員曾O閱現場周O監視器影像,確認上訴人於案發時段騎乘系爭機車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出現,有上開職務報告在卷可按
- 再者,告訴人於108年6月19日警詢時指證犯嫌1支腳小腿部位有刺青,右手套上黑亮色手套一節,與上訴人於同年5月17日、7月3日警詢時分別坦承卷內監視器畫面顯示左O腿有明顯刺青圖騰之男子為其本人
- 其騎乘系爭機車前往告訴人住處,進去前即戴O之前工作時購買的黑色手套等詞相吻合
- 本案雖未扣得告訴人犯案時右手所戴黑色手套,卷內亦乏系爭機車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出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尚無礙於本件警察機關對上訴人係本案犯罪人已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可疑之認定
- 上訴人主張其符合自首要件,洵非有據
- 此部分事證已明,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問:「尚O無證據請求調查?」時,均答稱:「無」有審判筆錄在卷可查
- 原審未再調查,於法無違
- 上訴意旨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五、
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