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 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 一、
以資糾正救濟」等語
-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為累犯,刑法第47條定有明文
- 又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1號解釋在案
- 是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應依職權加以調查,倘被告並非累犯,而事實審並未詳加調查,致判決時依累犯之規定論處,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規定,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二、經查:原判決以被告林莉萍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該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8年11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依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受刑人甲OO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刑護勞字第164號,改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時O552小時,社會勞動履行期間為108年11月20日起至109年11月19日止,惟被告迄109年11月19日止僅易服社會勞動114小時,尚有社會勞動438小時未履行
- 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執再字第245號再傳拘執行無著,因迄未到案執行其餘社會勞動時O,該署即將發布通緝中
- 有上開二案卷證在案可稽
- 則以原判決所載本案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109年2月10日10時23分許計,即非在『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依上開說明,被告應不構成累犯,乃原判決依累犯予以論科,核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即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 三、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救濟」等語
- 二、
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 本院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 三、
以1,000元折算1日
- 本件原確定判決以被告甲OO於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下稱甲案),已於108年11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 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為累犯
- 並於量刑時除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外,尚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而量處罰金2,000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 四、
依前揭規定,即不構成累犯
- 然查:上開甲案判決所處有期徒刑3月,固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許被告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後,於108年11月4日核發該署108年執卯字第5033號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予以執行
- 其應執行刑期日數折算社會勞動之時O,計552小時,履行期間為1年(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109年11月19日止)
- 有上開指揮書在卷可按(見108年度執字第5033號卷)
- 嗣被告於上開履行期間屆滿時,僅實際履行114小時,尚有438小時未履行
- 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社會勞動]附卷可查(見108年度刑護勞字第164號觀護卷最後1頁)
- 則被告於109年2月10日再犯本件竊盜罪時,甲案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依前揭規定,即不構成累犯
- 五、
據上論斷
- 原判決誤認為累犯,並據為量定刑罰之審酌因子,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不含沒收等)部分撤銷,另行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
- 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
-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3條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1號解釋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