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長安東路2段153巷由南O北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當下閃避不及,即以所乘B車與A車發生碰撞,並當場倒地受有腦震盪、肢體多處挫傷、頸部肌肉扭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