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洪O進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因而致洪O進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上午8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松山區麥帥二橋上(東往西)方向行駛,在麥帥二橋上橋途中時,本應O意汽車行駛時,應O意車O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竟疏未注意同向前方洪O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已因不久前追撞前方車O而停止前進之車O狀況,又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自後方追撞,因而致洪O進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
- 二、
案經洪O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 1
- 2
- 證人即告訴人洪O進之證述證明因遭被告駕駛車O自後撞擊,因而胸口撞擊方向盤O傷之事實
- 3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5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佐證車禍當時情狀
- 4
- 衛O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衛O福利部110年2月22日雙和醫院雙院歷字第1100001635號函暨所附告訴人急診病歷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 二、
請依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O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格,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未注意前方已有事故,顯有未注意車O狀況過失甚明
- 而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前揭傷害,已如前述,足證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2人所受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被告犯嫌應堪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另被告於肇事後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在事故現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此有卷附臺北市政府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可參,請依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前揭傷害,已如前述,足證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2人所受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被告犯嫌應堪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