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翁O佐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三、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