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深綠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0.2867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未曾有任何前科紀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深綠色圓形錠劑1粒,經送檢驗結果,確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偵查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藥丸1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反應,亦有該醫務中心110年4月28日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藥丸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