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原記載「下午4時36分」部分,應更正為「下午4時22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應O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則規定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涉犯上開犯行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於民國110年1月2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22日生效施行
-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原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O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O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罰金刑之上O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O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
- (二)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並以粗鄙之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藐視公權力,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員職務之執行,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O性,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已知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述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對社會所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警員翁O鴻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 |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下午4時36分,在臺北市○○區○○路XX號前因酒醉路倒,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警員翁O鴻、尤O豪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甲OO明知警員翁O鴻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之犯意,在上址騎樓處,先以「你靠北你娘機掰」、「你是白癡嗎」、「你娘機掰」、「幹你娘機嘞」等語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翁O鴻,足以貶損警員翁O鴻之名譽,並以身軀推擠、頂撞警員翁O鴻,阻礙警員翁O鴻盤查其身分,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翁O鴻執行職務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
-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O暴,及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等罪嫌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O暴罪處斷
- 四、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觀之原O送卷內所附之職務報告中,遭辱罵之警員翁O鴻並未表示欲對被告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是就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並未據合法告訴,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有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五、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