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原為岳O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岳O公司)之員工,負責電腦維修業務,岳O公司承包誠佳科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佳科紡公司)之電腦資訊維護,甲OO於任職岳O公司期間,因協助誠佳科紡公司之電腦維修而知悉誠佳科紡公司伺服器系統之帳號、密碼
- 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間離職後,因與岳O公司有勞資糾紛,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9年7月16日5時32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XX號4樓租屋處,使用房東楊良華申請之網路XX號、密碼後,而侵入該伺服器,旋又將伺服器中ERP程式(即進銷存及生產管理系統程式)及ERP資料庫程式移除,並將伺服器密碼變更,使誠佳科紡公司無法再登入ERP系統進行作業,以致公司無法運作,足以生損害於誠佳科紡公司
- 嗣經誠佳科紡公司通知岳O公司負責人陳O潓上揭系統無法登入,由陳O潓檢查誠佳科紡公司伺服器主機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等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誠佳科紡公司提告被告甲OO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項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雙方和解後,告訴人誠佳科紡公司負責人王O訓於本院110年7月15日進行調解時,與被告成立調解,並當庭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等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誠佳科紡公司提告被告甲OO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項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刑法第358條
- 刑法第358條第359項
- 刑法第363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