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論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累犯並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5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 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為110年6月8日,顯係在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
- 再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係在前案刑罰執行完畢後約4年左右違犯,堪認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應屬薄弱,有延長矯正期間必要,以兼顧社會防衛效果
- 且依其本案犯行,其進入大賣場內行竊,所竊得物品2項,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8元,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不能認為十分輕微,並無量處最低法定刑仍屬罪刑不相當而過重情事,故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三、
量刑:
-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竊盜犯行,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罪手段平和,所竊得財物為三好米皇家香米及安O原味乳酪各1包等物(價值共計358元),價值非高,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O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三好米皇家香米及安O原味乳酪各1包,業經扣案且已發還被害人(監督權人)謝O玲(家樂福大賣場警衛O)領回,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警卷第21至3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
- 甲OO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6月8日20時3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XX號「家樂福」大賣場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
- 嗣因上開大賣場之員工謝O玲發覺財物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O玲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及其擷圖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至被告上開所竊之物,因業已返還予被害人謝O玲,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累犯並加重其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