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鹽酥雞壹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不循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之物,顯見其缺乏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
- 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行竊手法、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事後猶飾詞卸責,難認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竊得之鹽酥雞1袋,係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於警詢雖坦認有拿取上開鹽酥雞,然辯稱:我以為是外送員要把鹽酥雞送我給的,應該是有人幫我叫的云云
-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張O瑨指訴綦詳,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監視器擷取翻拍照片在卷可按,且參以被告自承未曾使用UBEXXX外送軟體,休息地點為告訴人住處門口,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等情
- 被告上揭所辯,顯係臨訟缷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