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25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13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統一超商環安門市附近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19時23分,甲OO騎車沿臺南市○○區○○路XX號前,竟逆向駛入對向車O,而與石O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致甲OO受有頭部、臉部、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
- 嗣於21時9分,在臺南市立安南醫院經抽血測試甲OO血液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265毫克(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25毫克(MG/L),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石O隆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狀況暨車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