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14條、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 |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 |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
- 甲OO係允成開發工程O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里XX號,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兄陳O正,下稱允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允成公司之運作事務,並保管、持用允成公司之大小章、允成公司申辦之仁德區農O帳號(6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允成公司之農O帳戶)及登記負責人陳O正申辦之仁德區農O帳號(600)00000000000306號帳戶(下稱陳O正之農O帳戶),其為公司法第8條第3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並以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附隨業務
- 緣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間欲辦理允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增資),然欠缺繳納股款之部分資金,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非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於108年12月間向不知情之友人董O忠借款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於108年12月19日存入陳O正之農O帳戶,復由該帳戶匯款790萬元至允成公司之農O帳戶內,充作增資790萬元之應O股款,甲OO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事務所之員工製作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作為股款業已繳納之證明,並轉交不知情之楷諭會計師事務所陳育文會計師查核,陳育文會計師遂依據前開資料,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而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
- 甲OO遂於108年12月23日自允成公司之農O帳戶匯出新臺幣380萬500元至陳O正之農O帳戶,並於同日將該筆款項自陳O正之農O帳戶轉匯至董O忠指定之金融帳戶,未留供允成公司營運使用
- 甲OO再持上開內容不實之資本證明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表明允成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於108年12月30日持之向O南市政府辦理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僅自形式上審查無誤後,於翌(31)日核准允成公司之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二、
案經本署接獲檢舉分案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公司法,第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 ㈢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 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行為雖有先後,然均係為辦理允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增資)之同一目的,應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處斷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14條
- 刑法第214條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 最高法院9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214條
- 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5條
- 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14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 ㈣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14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決議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
- 刑法第214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公司法第8條第3項
- 商業會計法第4條
- 公司法第7條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 刑法第214條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