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本件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除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徒O竊取陳O雄所有置於上址車庫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陳O雄具領保管)」補充為「徒O竊取陳O雄所有置於上址車庫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含鑰匙1把,均已發還陳O雄具領保管)」證據欄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本件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本案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被告前因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甫於106年8月25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高本刑部分並未宣告違憲,只有在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之減刑規定,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將有違罪刑相當之情形下,方應依上開解釋意旨權衡,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976、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被告之前案同係財產犯罪,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猶故意再犯本案犯罪,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本案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結果,並無前揭解釋文所載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過苛而牴觸憲法之情事,應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被告係國中肄業、本案羈押前曾從事打石工作、未婚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
亦不予宣告沒收之
- 被告所竊物品,業經被害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之
- 至扣案安全帽1頂,與本案犯行無涉,亦不予宣告沒收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0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3月9日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警惕,於109年12月8日凌晨0時許,侵入陳O雄位於臺南市○市區○○000號住處車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徒O竊取陳O雄所有置於上址車庫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陳O雄具領保管)
- 嗣陳O雄發現上開機車遭竊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被告前因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甫於106年8月25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高本刑部分並未宣告違憲,只有在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之減刑規定,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將有違罪刑相當之情形下,方應依上開解釋意旨權衡,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976、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被告之前案同係財產犯罪,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猶故意再犯本案犯罪,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本案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結果,並無前揭解釋文所載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過苛而牴觸憲法之情事,應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 另請審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紀錄,有其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鈞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文意旨,衡酌本案情節,判斷被告先前所犯之罪刑與本案是否相關,據以量處適當之刑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高本刑部分並未宣告違憲,只有在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之減刑規定,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將有違罪刑相當之情形下,方應依上開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976,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