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是故本件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6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7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本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難認就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有不符上開解釋意旨之情(參見108年度臺上字第338、976、1491號判決要旨),是故本件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尚屬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而多次為竊盜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應予非難,惟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此有調解筆錄附卷足參(調偵卷第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自毋須再併予宣告沒收
- 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經告訴人取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告訴人警詢筆錄附卷足參(警卷第12、23頁),自毋須再併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甲○○會同警方O回失竊手提袋,始查獲上情
- 乙○○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6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7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 竟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月17日14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安南區海尾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踏墊放有手提包1個(內有機車駕照、郵局金融卡、永豐銀行信用卡、學生證、身份證、健保卡、望遠鏡套子等物),於是徒手竊取該手提袋離去
- 嗣經在場之甲○○目睹案發經過,旋即將作案車輛以手機拍下來保留證據,並至警局報警,經警通知乙○○,乙○○向警供稱竊得之手提袋丟棄在何處,甲○○會同警方O回失竊手提袋,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告訴人事後已尋得遭竊之物等情,有臺南市北區區公所110年5月14日南北民字第1100330387號函暨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告訴人警詢筆錄等附卷可參,請量處被告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