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芒果伍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並考量其本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暨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本件竊得之芒果5顆,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皆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前段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經陳O州發覺失竊而報警查獲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8日16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市區○○○00000000地號土地,見該土地上由陳O州所種植之芒果樹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陳O州之同意,徒O竊取芒果樹上之芒果5顆,得手後供己食用
- 嗣經陳O州發覺失竊而報警查獲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已足認定
-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地,徒O拿取芒果3顆,已食用完畢等語,並有被害人陳O州於警詢時之指述、車O詳細資料報表1紙、刑案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6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
- 觀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可見被告係徒O摘取芒果,放入手持之塑膠籃子內,且畫面中可見被告有5次拿取芒果後,放入上開籃子內之動作,足認被告應係竊取芒果5顆,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足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經查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芒果15顆,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經查:觀諸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可見被告係徒O摘取芒果,且畫面中僅見被告有5次拿取芒果後,放入自備籃子內之動作,可證被告應係竊取芒果5顆,尚難認被告涉有竊取芒果15顆之情事
- 又被害人指稱被告係使用工具割取芒果,亦與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所見未符,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 另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芒果15顆,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