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ZA油光BYE2清透妝前乳」壹組、「ZA美白煥顏兩用粉餅」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顯未生警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過失傷害案件前科罪刑,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顯未生警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本件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 三、
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今又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足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意識
- 兼衡其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犯罪動機、目的及方法、竊取財物之種類及價值、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被竊物品尚未發還予被害人、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沒收:本件被告竊得之「ZA油光BYE2清透妝前乳」、「ZA美白煥顏兩用粉餅」各1組,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 甲OO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日執行完畢,復接續執行另案拘役,而於108年1月10日出監
- 詎仍不知警惕,於110年5月24日19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0段000號屈臣氏新北門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在貨架上之「ZA油光BYE2清透粧前乳」及「ZA美白煥顏兩用粉餅」各1組計價值新臺幣(下同)660元】,將之藏放在隨身包包內,得手後未經結帳隨即離去
- 嗣店員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 二、
案經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