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淨重為拾點玖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且被告涉犯之前案,皆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危險性,影響整體社會秩序,實屬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不諱,態度良好,暨兼衡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白O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為10.923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併為沒收銷燬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10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986號、109年1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256號)2份及照片13張
-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被告曾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公共危險案件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