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王德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訴追
- 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O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O,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O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 但最長不得逾1年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王德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令O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民國110年1月6日經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
- 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3年內,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訴追
- 三、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犯行,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感官上之享受而施用毒品,此係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危害社會非鉅、前已有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後,本次再犯,顯見其毒癮非淺
- 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另本案現場之扣案物品,經被告供稱均屬為警方O緝之際,趁隙逃離之男子所有,而證人即亦在現場之LECXXX(黎功戰)、NGUXXX(阮友孟O等人亦同此證述(參見110年度偵字第11012號卷所附110年5月15日訊問筆錄)
- 依此,尚無積極證據足認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且屬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四、
刑法第1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5月14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街XX號5樓515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警於同日19時12分許接獲報案,前往上址處理時發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當場搜索而扣得BAPE牌咖啡包81包(毛重503.1公克)、王O吉牌咖啡包40包(毛重209.6公克)、BURXXX咖啡包2包(毛重10.66公克)、小惡魔咖啡包1包(毛重6.18公克)、FENO咖啡包1包(毛重5.29公克)、安非他命9包(毛重4.74公克)、大麻5包(毛重28.03公克)、吸食器2組、磅秤1台、分裝袋1包、咖啡包分裝袋1包、玻璃球1批(甲○○○○○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0J140)、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110J140)、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A第10條
- A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