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BEX-9770號自小客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最近之執行情形如下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案紀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補充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曾於民國103、104、105、106、107、108年間,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各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
- 最近之執行情形如下:
- ㈠
嗣107年2月25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 於105、106年間,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各以105年度交易字第289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後,於106年12月29日縮刑假釋出監,嗣107年2月25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 ㈡
縮刑期滿日為110年8月13日
- 於107、108年間,均經本院各以107年度交易字第995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後,於110年1月29日縮刑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110年8月13日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要件
- 又被告有如前揭「補充被告前案紀錄」㈠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要件,惟考量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不同,罪質迥異,尚無從僅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即遽認其惡性特別重大或對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附此敘明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自小客車1部,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並考量其犯後未能坦然面對之態度,及賠償被害人,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被告竊得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即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1部,並未扣案,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9日2時4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XX號前,徒手竊取胡O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得手離去之際適為楊O秋目睹
- 嗣楊O秋告知胡O珠,經胡O珠報警處理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胡O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然辯稱:我與胡O珠為朋友關係 |其犯嫌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於警詢雖坦承有開走上開自小客車,然辯稱:我與胡O珠為朋友關係,楊O秋是老闆,當天是楊O秋叫我來開車的,他表示等等要上班,所以要使用到車子,請我先把車子開到工地云云
-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胡O珠指訴歷歷,復據證人楊O秋證稱:當時甲OO將車輛駛離時,我正好回去,他剛好將車輛駛出來,我剛好看到駕駛座是甲OO,我喊他他不理我,也來不及追,我沒有請他去開車,而且鑰匙當時確實放在車上,是甲OO在說謊等情,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現場照片在卷可按
-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所辯,顯係臨訟缷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