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肆拾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甲OO(綽號「梨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毒品交易之工具,與如附表所示之購買者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後,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交易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數量、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郭再興10次、黃O雄3次、徐O鍾5次、李O湘6次、呂O奮1次、林O松4次、陳O文2次、蕭O偉3次、梁O明2次、鄭O龍2次、劉O維3次、潘O寶3次,並取得購毒價金(附表編號39部分,劉O維尚有賒欠新臺幣〈下同〉500元)
- 嗣於民國108年6月26日15時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南市○○區○○○街XX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顏玉珠所有)、分裝袋1包、吸食器1組、勺子1支、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平O電腦1臺、電子磅秤1個等物,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及自動檢舉簽分偵辦起訴及追加起訴
-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及自動檢舉簽分偵辦起訴及追加起訴
- 理 由
- 一、
程序事項:
- ㈠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 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O連之案件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014號、第15050號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前開已提起公訴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09年度偵字第19445號、110年度偵字第1782號追加起訴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之其他犯行,屬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案件,追加起訴合法,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 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1-本院卷第115至119頁、第149至158頁、第227至241頁,2-本院卷第93至95頁、第125至13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O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 二、
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坦承不諱
- 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據及本院108年聲搜字第6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偵1卷第45至48頁、第50至51頁)、搜索現場照片影本4張(1-偵1卷第56至57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HTC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可為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
- 又本件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確有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取得相當之對價,並陳稱其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賺一些自己施用,或是從中抽取部分毒品供己施用等語(1-本院卷第115頁,2-本院卷第92頁),是被告為圖賺取費用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或將購得之毒品以數量進多出少方式,拿取其中少許供己施用,獲取免費甲基安非他命以節省購毒費用支出,均為其販賣毒品之利益,其主觀上確實有獲取不法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
-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論處 |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於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上限提高,修正後之規定顯然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論處
- ㈡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㈢
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㈣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所犯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4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㈤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另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年4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雖為累犯
- 然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被告前開所犯刑責為偽造文書罪,與其於本案中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不同、情節亦有異,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為避免發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所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予加重,併此敘明
- ㈥
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故就其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故就其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 ㈦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 爰審酌被告本身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應知甲基安非他命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且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嚴厲查禁之行為,竟無視法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所為戕害人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和善良秩序,亦顯見其漠視政府防制毒品之政策與決心,所為實不可取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離婚,小孩由前妻扶養,從事水電跟粗工等工作,暨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數量、次數與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 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大多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之儆懲與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㈧
沒收:
- 1.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扣案HTC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門號係綽號「報紙」之人申O後,即交付被告使用,為供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時聯絡使用,經被告供陳在卷(1-警卷第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 2.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被告於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除附表編號39部分,僅向劉O維收取500元、尚O欠500元,其餘部分均取得購毒對價,均係屬其不法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3.
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至其餘扣案物,均乏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一、 事實
- ㈠ 理由 | 程序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㈡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㈤ 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㈥ 理由 | 論罪科刑
- ㈦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1. 理由 | 論罪科刑 | 沒收
- 2. 理由 | 論罪科刑 | 沒收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