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即明
- 又所稱「具體理由」,固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
- 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或所舉之事由不足為其上訴理由之所憑,均難認具體(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或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並未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 二、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OO之刑事上訴狀暨刑事聲明上訴狀(補充上訴理由)所載上訴理由僅稱:「因覺得判決有點太重,也不得易科罰金,所以提出上訴」等語
- 並未敘述原判決有何量刑過重或不當之具體理由,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