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多尼(DUMXXX)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得依檢察官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審酌被告為菲律賓籍移工,於我國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尚佳
- 其飲酒駕車固有不該,惟被告跨海前來我國工作,期間有限,本件當係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警惕,本院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宣告緩刑2年,使有自新之機
- 但是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依其情狀,雖可邀輕典,仍宜藉由適當處遇,期知戒慎,避免再犯
- 因此,本院依法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服義務勞務40小時,並交付保護管束
- 被告如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令,情節重大,得依檢察官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7毫克而查獲
- DUMXXX(中文名多尼)於民國110年4月3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宿O外,飲用威士忌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消退,竟不顧大眾行車安全,仍於同年月4日3時許,騎乘牌照號碼LBA-739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3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並於同日4時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7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問被告DUMXXX於本署偵查中固不否認有於騎乘機車前飲用威士忌酒之事實,惟辯稱:伊飲酒後有休息10個小時,伊覺得沒有醉,酒測值有點高云云
- 然查,被告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有警員職務報告書附卷可佐,且上揭犯罪事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車O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