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晚間7至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之居所內,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9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沙鹿區鎮南路與英才路交岔路口時,因安全帽未扣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氣濃厚,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及於同日晚間9時5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