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男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林O丁發生口角,即率爾徒手毆打之,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顏面部挫傷之傷害,兼衡被告自陳目前無業、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為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O丁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傷害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