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嚴O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本件被告甲OO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嚴O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