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叁包(驗前總純質淨重柒點捌叁肆捌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粉包伍拾包(驗前總純質淨重捌點柒陸公克),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 (二)
是本案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 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雖有供出毒品來源為綽號「小刀」之男子,然其未提供任何足以續行追查其毒品來源之資料,是本案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附此敘明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為嗣後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應O非難,兼衡其素行、學歷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時間,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
-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
-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 經查,扣案之愷他命3包(驗前總純質淨重7.834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粉包50包(驗前總純質淨重8.76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總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O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沒收
-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 三、
適用之法律: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
- 甲OO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晚間8時,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XX號小刀之成年男子購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小惡魔果汁粉包50包(純質淨重總計8.76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純質淨重總計7.834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 嗣於109年8月1日凌晨4時34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違規,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在其攜帶之包O內扣得前揭果汁粉包50包,甲OO並主動交付前揭愷他命3包予警方O案,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