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測試甲OO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
- 甲OO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開緩起訴經撤銷,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上開2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8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29日19時30分許起至同日2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XX號4樓之405室之居所內,飲用高粱酒加水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翌(30)日6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年月30日9時25分許,行經至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因騎車手持香菸、口罩未戴好為警攔查後,發現酒味濃厚,經警測試甲OO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瑞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刑案現場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 又被告曾受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