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執行完畢」,及證據部分刪除「被告甲OO於警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體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有前開所載之前案紀錄,有期徒刑部分於108年4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能有所悔悟,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不能安全駕駛罪,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應依法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屢因酒後駕車犯行遭查獲,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駕駛執照並經註銷,有上開紀錄表在卷足憑,仍不知警惕,明知酒精成分對人體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2毫克,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不聽員警勸阻,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O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曾於民國94年、98年間,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確定
- 嗣於107年間,又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5月7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5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大雅區某友人住處內飲用米酒2杯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飲酒後之酒精作用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甲OO因錢O遺失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報案時,員警發現其身上酒氣濃厚,勸告其切勿騎乘動力交通工具,然其不聽勸阻,仍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而遭警在臺中市大雅區中清東路與民興街交岔路口將其攔停,並於同日下午3時28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有前開所載之前案紀錄,有期徒刑部分於108年4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能有所悔悟,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不能安全駕駛罪,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應依法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