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前(一)因犯竊盜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84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79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 上開拘役、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於105年12月1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
- 再(二)因犯竊盜罪,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因多次犯竊盜罪,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拘役、罰金等刑,前揭有期徒刑與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接續執行,於109年4月10日入監執行,於110年2月24日縮刑期滿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包含竊盜罪,今又再犯竊盜罪,顯見其並未因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 三、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一)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竊盜前科外,尚曾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甚劣,竟仍不知悔改,反一而再、再而三地行竊,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O自己私慾,恣意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尤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及過往犯行,多有竊取酒類飲用情況,被告本案警詢中亦稱因有酗酒惡習,一時興起而犯案
- 於偵查中稱:有酗酒惡習,竊盜前案紀錄幾乎都是偷酒等語(見偵卷第117頁、第225頁),參諸被告反覆遭判刑入獄之前案紀錄,被告在人格特質與酗酒習慣交互作用之下,行為模式已有重大偏差,且似對此缺乏自覺
- (二)惟本案被告係徒O為之,犯罪手段尚屬平O,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已發還被害人之情況
- (三)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不宣告沒收,此附帶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扣案之高O酒1瓶,係被告犯罪所得,業經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偵卷第145頁),爰不宣告沒收,此附帶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旋為葉O政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2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5月28日10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統一超商鑫聯門市內,徒O竊取由店員葉O政管領並置於販售架上之「八八坑道42度C0.3L」高O酒1瓶(價值新臺幣190元),未結帳即離開門市而得手
- 旋為葉O政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葉O政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罪,與其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科刑紀錄,屬相O類型之犯罪,是被告本次犯行即具有較高之惡性,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包含竊盜罪,今又再犯竊盜罪,顯見其並未因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