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 |係就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 |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
-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道路XX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O,被告之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遭「酒駕逕註」,其於本案案發時,並無駕駛執照,有證號O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足憑(見發O卷第71頁)
- 足認被告駕駛車O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時並無駕駛執照,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所稱之無駕駛執照駕車
- 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
- 三、
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而致告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犯罪前,留於肇事現場,並在警方O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見發查卷第45頁),且其於偵查時,經傳喚已到庭接受訊問(見他卷第36、37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規定禮讓告訴人之車O,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結果,且無照駕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復衡酌被告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及告訴人亦有未依規定減速之過失,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見發查卷第11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 |
- 甲OO明知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竟於民國109年9月11日6時54分許,駕駛牌照號碼3R-9302號自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南屯區寶山五街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ACW-5112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山九街由忠勇路往嶺東路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造成張O興受有左側第5至第10肋骨骨折合併血氣胸、左側肺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張O興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刑法,第284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無照駕駛且致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請依法論處,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76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最高法院92年度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