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任意侵占被害人林O壯之支票乙紙,侵害林O壯對其財物之管O權限,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35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查本件被告所侵占之票號LD0000000號支票面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下稱系爭支票】,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既以系爭支票面額扣除林O壯積欠被告之3萬元借款,以賠償林O壯之損失(見偵字卷第39、44頁),則性質上已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爰不再對被告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
- 又系爭支票業經掛失止付並於提示後退票,幾無流通周轉價值,認已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予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35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