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09年5月5日20時45分許,騎乘牌照號碼011-NSL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里XX號前欲迴轉時,本應注意迴車前,應看清有無往來人車,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及路XX號碼G5K-891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美群北路由南O北方向駛至上開路燈前,亦未注意車前狀況,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甲OO、乙OO2人人車O地,甲OO受有左肘皮下腫瘤、頭部及四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
- 乙OO則受有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右肩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被告兼告訴人2人互相提出告訴
- 嗣被告2人經本院於110年3月22日調解成立,告訴人甲OO並於110年7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告訴人乙OO則於110年7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被告兼告訴人2人互相提出告訴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