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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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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列
事實及理由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其中應O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二、
O本庭提出上訴
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條
一、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