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智O型手機壹支、價值相當於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商品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致社會交易信賴關係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爰審酌被告甲OO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智O型手機,後持該手機以被害人名義盜刷購買點數,致社會交易信賴關係受相當程度之破壞,所為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影響銀行、被害人權益非輕,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未扣案之智O型手機1支及所詐得之價值相當於新臺幣1,500元遊戲點數商品,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39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220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