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1日11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於被告之車O右側,見狀煞閃不及,致被告駕駛之車O右前側撞及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車頭左側,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並受有下巴及四肢多處擦挫傷、左O大門牙齒斷裂及下唇內側挫傷瘀傷等傷害
- 嗣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李O棊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O棊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