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犯意 |基於強制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工務所前,因請領工程O事宜與上O包商工地主任即告訴人張O田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犯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壁挫傷、右側眼瞼及眼周圍區域表淺損傷之傷害
- 告訴人逃往工務所旁工地,被告竟再前往工地,基於強制犯意,以手臂摟住告訴人之強暴方式,將告訴人強行帶回工務所,欲再洽談請領工程O事宜,以此方式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返回工務所之事,嗣被告見警方O獲報到場處理,始罷手離去
- 因認被告涉有傷害罪嫌(所涉強制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張O田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O田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