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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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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列
事實及理由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應補充如下:
㈠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 |刑法第11條前段
應O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㈡
不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不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二、
O本庭提出上訴
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罪名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法條
㈠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