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10724
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甲OO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內容全部顯示
|
內容條列
事實及理由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惟就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4行所載之「分別於109年12月6日上午及下午某時許,自…」應更正為:「於109年12月6日14時至20時15分許之間,先後自…」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項第3行所載之「至被告曾受…」以下之文字均予刪除
另應O用之法條則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
O本庭提起上訴
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罪名法條
刑法,第320條
法條
一、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