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其中應O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至被告本件犯行所竊得之休閒長褲1條,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見偵卷第31頁),如再將被告前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附此敘明
- 三、
O本庭提起上訴
- 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