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換取財物,圖謀不勞而獲,竟起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之財產權,實應非難
- 惟念其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竊得之物已發還與告訴人張O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已減輕
- 兼衡被告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高O畢業之教育程度暨竊得物品價值、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自毋庸諭知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竊得白O鞋子2雙、紅色內褲1件及黑色絲襪1雙,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9頁),自毋庸諭知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O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O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除竊取上開物品外,同時竊取卡其色上衣2件,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亦未在被告處扣得卡其色上衣,且無法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看出被告有竊取上衣,是不能僅以告訴人張O娟之單O指述,遽認被告涉有前揭犯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O判決處刑之部分屬同一事實,為簡O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O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O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