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一、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包包壹只及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二、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為楊O翔之弟、陳O英之子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0日1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XX號5樓之2住處,竊取陳O英置放在房間之黑色包包1只(內有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離去
- 二、
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 |
- 甲OO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9年7月10日15時17分許,持甫竊得楊O翔之印章及所申辦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至位於新竹市北區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武陵分社,填寫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23萬元之取款憑條及匯款同金額之匯款委託書(代收入傳票),並在該取款憑條及匯款委託書上盜用楊O翔之印章而盜蓋印文,用以表示甲OO代理楊O翔提領存款並匯款之意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交付予不知情之信用合作社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該信用合作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款項如數匯至不知情之甘O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及楊O翔
- 三、
楊O翔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陳O英、楊O翔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 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 (一)
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自白。
- (二)
楊O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三)
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及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匯款委託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各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7501號函暨所附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及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 二、
論罪:
- 三、
科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直青壯,卻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而竊取、詐領親人財物,顯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應O非難,並考量被告坦認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一)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竊得之黑色包包1只及其內如附表所示之物,以及犯罪事實二所示其詐領之款項,係其犯罪所得,自應O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39條
- 二、論罪:(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 | 論罪
- (二) 理由 | 論罪 | 論罪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一) 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