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7日下午2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國道一號北向內線車道行駛,途經新竹縣○道○號北向84.7公里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後,復往右擦撞由林O茂所駕駛於中線車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再往右擦撞由伍O興所駕駛搭載告訴人韓O鳳、被害人人娃蒂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告訴人韓O鳳受有左手挫傷、下背挫傷之傷害,娃蒂則因此受有頭部挫傷、左O挫傷及左手擦傷之傷害(所涉對被害人娃蒂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O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四、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四、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