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7日下午2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國道一號北向內線車道行駛,途經新竹縣○道○號北向84.7公里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後,復往右擦撞由林O茂所駕駛於中線車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再往右擦撞由伍O興所駕駛搭載告訴人韓O鳳、被害人人娃蒂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告訴人韓O鳳受有左手挫傷、下背挫傷之傷害,娃蒂則因此受有頭部挫傷、左O挫傷及左手擦傷之傷害(所涉對被害人娃蒂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O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四、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四、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