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上午11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學府路XX號前欲右轉進入大同停車場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O前後之右邊方O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O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再行右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倒地,告訴人羅O婷因而受有上唇擦挫傷、右膝擦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甲OO與告訴人羅O婷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車禍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