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由本院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即明
- 經查,被告甲OO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該案於110年1月8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3號(下稱本案)審理
- 然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已於110年7月1日死亡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6日屏檢謀宙109偵11195字第110900076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印及隨該函檢送之起訴書1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考(見院卷第9至13、139頁),揆之前揭法文,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聆嘉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1 份。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86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25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執行完畢
- 猶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26日10、11時許,在屏東縣○○鄉○○路XX號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10分許,行經屏東縣內埔鄉科大路一段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警察發現其散發酒味,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86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㈠│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被告坦認其於上述時、地,飲酒│││偵查中之供述
- │後駕駛機車行駛於道路等事實
- │├──┼──────────┼──────────────┤│㈡│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證明被告於109年11月26日13時│││警察局內埔分局酒精測│15分許,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渡│││定紀錄表、車O詳細資│為每公升1.86毫克而有酒後駕駛│││料報表、公O監理電子│機車行為之事實
- │││閘門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部分)││││各1份││└──┴──────────┴──────────────┘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閘門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部分)││││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