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明知其為役齡男子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 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漠視人民憲法上之義務,影響國家役政推行,所為誠屬不該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影響國家兵力徵集之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 甲OO為屏東縣109年度第e012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之役男,應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報到入營,甲OO則於109年11月30日至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親自收受上述徵集令,然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未依規定於109年12月1日8時在屏東市公所前廣場集合出發前往營區報到,亦未於109年12月1日至109年12月5日之期間內報到入營(屏東新開營區),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且有被告於109年11月30日簽收之屏東縣109年度第e012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屏東縣政府110年1月18日屏府民役字第11002067500號函(被告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未入營報到服役)、110年1月12日屏東縣屏東市109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受調查人為被告甲OO,承辦公務員於109年12月1日發現被告未報到集合後,多方聯絡被告均無著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
-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於應受徵集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於應受徵集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