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乙OO(下稱被告乙OO)、被告即告訴人丙OO(下稱被告丙OO)2人係夫妻
- 被告丁OO、告訴人鄞惠淨2人則為被告乙OO、丙OO夫妻2人所生育之女兒
- 詎被告乙OO、丙OO、丁OO3人(下合稱被告乙OO等3人)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午9時13分許,在被告乙OO等3人址設屏東縣○○鎮○○路XX號之住處前,因不滿被告即告訴人甲OO(下稱被告甲OO,涉犯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手持手機拍攝蒐證渠等長期占用被告甲OO友人林O瑞(已歿)所有土地之行為,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OO手持不明材質之棍子毆擊被告甲OO之頭部,再由被告乙OO、丁OO徒手攻擊被告甲OO,被告甲OO受攻擊後,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擊被告乙OO等3人及告訴人鄞惠淨等人,致被告甲OO受有雙手挫傷、胸部挫傷、右手第四指、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左手第四指指骨骨折、左側膝部挫傷、頭部外傷等傷害
- 被告乙OO受有左下背挫傷併左側第十肋骨骨折、左O眶挫傷併血腫等傷害
- 被告丙OO受有右下背挫傷、頭部外傷併血腫、右手食指、中指及左手食指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 被告鄞惠淨則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及被告乙OO等3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及被告乙OO等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甲OO、被告乙OO等3人及告訴人鄞惠淨於本院審理中,對彼此撤回傷害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4份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65至17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及被告乙OO等3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及被告乙OO等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
- 二、 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論罪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