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理 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O,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O,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被告卻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另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 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O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尚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被告固於偵訊中供陳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丟棄等語,然尚O證據以實其說,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甫於106年3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 甲OO前曾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3次)、4月、7月、7月確定,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4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嗣於民國105年4月8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甫於106年3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 二、
基於竊盜犯意 |
- 詎甲OO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0年1月2日20時5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持石塊砸破王O華停放在屏東縣○○鄉○○村XX號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之車O後,徒手竊取車內副駕駛座腳踏板上所置放之黑色後背包1個(內裝有約值新臺幣下同】50元之指甲刀1支、約值275元之口紅1支及共約值300元之黑芝麻醬隨身包20包),得手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不知情之友人張O銘離去
- 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周遭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 三、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O華之指述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張O銘證述明確,且有調查報告書1份、蒐證照片10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至犯罪所得,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