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10年1月1日16時許,在屏東縣佳冬鄉東角路老人公O內,因先與童O祥之父童O閑發生口角,童O祥見狀對甲OO表示:我爸爸這麼老了,不要再罵他等語,甲OO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犯意,當場持公O內供公眾使用之塑膠椅攻擊毆打童O祥,致童O祥受有右側臉部撕裂傷之傷害
- 因認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直接為不受理判決
- 被告甲OO對告訴人童O祥為上開傷害犯行,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於110年5月12日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遞狀表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卷可參(見調偵卷第27頁)
- 而本案經檢察官於同年5月7日提起公訴,惟於同年7月14日始繫屬於本院,有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2日屏檢介張調偵427字第1109024812號函文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是本件告訴人於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已經撤回告訴,故本件起訴違背程式,依照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直接為不受理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被告甲OO對告訴人童O祥為上開傷害犯行,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3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